关系消费、房贷、个税、资本市场……8月国务院密集出台重要政策

发布日期:2023-11-11 18:56    点击次数:200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用好政策空间、找准发力方向,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切实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着力固本培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8月,围绕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国务院及各部门密集出台多项重要政策,一文速览——

恢复和扩大消费

涉及住房、汽车、休假……恢复和扩大消费20条措施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措施》从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拓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提出20条针对性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多部门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28条具体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5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6方面24条政策措施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等6方面24条政策措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

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2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

2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3

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关于保障性住房、住房信贷、公租房等,多项政策发布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推进建设,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同时注重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

两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两部门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三部门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三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安排。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要求。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出台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两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这类居民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两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